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594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组织机构代码:255784134。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组织机构代码:75173155X。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三号桥南(同兴村),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91。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4963746。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812645.1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21213元。
经查,本案主要被执行人及资产均在萧山,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有相同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中。为统一处理资产,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五十四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655号判决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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