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312号
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等33人(详细名单见附表)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2018)甘0271民特158号、1***号、178号、162号、1***号、187号、166号、179号、175号、177号、188号、180号、182号、181号、183号、164号、189号、173号、172号、174号、186号、185号、160号、165号、168号、169号、176号、163号、167号、170号、171号、184号、157号】,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欠付被申请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30万元到期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欠付被申请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30万元到期债权,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
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等33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