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271执2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9〕1016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5305.65元,承担执行费280元,共计25585.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其名下有综合用房及附属附属设施一幢,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存在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楠作出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本院将法院对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查控材料,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执行标的额为25585.65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因法律上、客观上原因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玉成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茹 强
书记员 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