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343号
上诉人***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桥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群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张熙文
书记员 逯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