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欧亚光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78A-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61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市欧亚光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审被告:*翠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嘉峪关市欧亚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市欧亚光大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在限定的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峪关市欧亚光大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