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保安公司与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甘0271民初3478号
原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与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昕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偿还,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132774.1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安保服务,原告向被告派驻3名保安,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月每名保安费3500元,合计10500元,服务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该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保安费,每延期一天,承担欠费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续签保安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服务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保安服务费10500元。2018年1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关于支付保安服务费的承诺载明:截止2018年11月11日,被告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15500元整,经慎重考虑被告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付清前期拖欠及11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费用,共计132774.19元。庭审中,原告诉称以上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峪关市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32774.19元及违约金(以132774.1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计1478元,法院专递费31元(原告已垫付),以上共计1509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7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莉莉
书记员  曹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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