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271民初3726号
原告:兰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光华街89号110幢1单元2层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76283357M。
法定代表人:张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07252F。
法定代表人:邓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会,男,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被告大陆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会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96768元;2.被告向原告按照年息6%承担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机电设备,具体数量和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量计算,最后以双方的结算单为准。2018年10月24日,双方那个对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对账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3842元货款未支付,另有2926元设备款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向原告支付,但均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大陆桥公司辩称,事实属实,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机电设备,具体数量和金额按照实际发生量计算,最后以双方的结算单为准。2018年10月24日,双方对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6768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兰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6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以967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计1109.5元,由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卫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萍
书记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