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嘉峪关明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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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9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财保4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因与嘉峪关明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武威金城天泉置业有限公司、李秀荣、杨隽、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房地产等价值10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自愿以自有的嘉峪关市新华中路XXX等10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明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号:XXX,账户名称:嘉峪关明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及被申请人李秀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号:XXX,账户名称:李秀荣,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共计1013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1013万元,查封及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下列价值相当的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李秀荣、张群名下位于嘉峪关市X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X**,建筑面积1109.37平方米;土地证号:X**,使用面积2295.66平方米); 2.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东工业园区嘉峪关市XXX号的厂房; 3.查封被申请人武威金城天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的XXX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4.冻结被申请人李秀荣、杨隽持有的嘉峪关明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李秀荣持股比例96%,杨隽持股比例4%); 5.冻结被申请人李秀荣、张群持有的武威金城天泉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秀荣持股比例10%,张群持股比例50%); 6.冻结被申请人李秀荣、张群持有的武威正大宏植物博览园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李秀荣持股比例10%,张群持股比例31%); 7.冻结被申请人杨隽的嘉峪关智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杨隽持股比例100%); 8.冻结被申请人张群持有嘉峪关市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群持股比例99.6%); 9.冻结被申请人张群持有武威金源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群持股比例80%)。 以上一、二项财产在价值1013万元内查封或冻结。 三、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所有的嘉峪关市新华中路XXX等10套房屋(办公用房,总层数7层,建筑面积7774.36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闫辉国 审 判 员 李 群 审 判 员 张熙文
法官助理 石小琴 书 记 员 王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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