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271民初85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家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陆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43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43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被告拒绝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承诺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53400元,于2018年2月前支付10000元,2018年5月前支付20000元,2018年7月前支付23400元。若被告逾期付款,按照贷款利率承担双倍利息。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大陆桥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金港路3160号;乙方***。2.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3.鉴于乙方于2017年7月16日在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于2017年8月1日前已支付乙方住院医疗费5698.39元,在已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赔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53400元。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5.付款期限:此笔赔偿款项分3次付清,第一笔于2018年2月前付10000元,第二笔于2018年5月前付20000元,第三笔于2018年7月前付23400元。甲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6.甲方延迟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处有代理人张开会签名并加盖有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印章,日期2017年12月25日;乙方处有***签字(捺印),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原告陈述,被告于2018年2月初向其支付赔偿款10000元后,再未支付余款。
本院认为,被告大陆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43400元的诉请,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协议约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赔偿款43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434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邮寄送达费62元,合计504.50元,由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