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271民初5565号
原告:嘉峪关市中液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010600H。
法定代表人:董亚伟,总经理。
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07252F.
法定代表人:邓楠,公司董事长。
原告嘉峪关市中液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峪关市中液液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168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先后在原告所经营的配件店采购了液压配件货款共计192244元,期间被告付款60557元,下欠13168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增值税专用专票、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予以审核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液压配件货款共计192244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自2018年2月1日-2018年9月13日付款60557元,下欠13168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嘉峪关市中液液压有限公司货款131687元。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近坦
人民陪审员 梁淑荣
人民陪审员 刘俊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司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