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1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5843号
申请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9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3、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并且启动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在评估价1527984.66的基础上降价20%(即1222387.7元)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最终第一次拍卖流拍,在进行第二次拍卖的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房产的拍卖,并申请对该房产暂不进行处置。。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1)豫010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尚有39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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