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30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小林,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街区淮阳××院××楼××号(房权证号:15××98)。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7月2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赫金鑫
书记员张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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