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初2号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男,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北京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垒,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71.66元,减半收取102635.83元,由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娟
审 判 员 吕 强
审 判 员 王喜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帅
书 记 员 朱恪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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