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45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8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11479.5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郑州市。
四、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
五、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9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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