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81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亚星时代广场26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89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私下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3执8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