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国国,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奥迪汽车(车牌号:豫A×××××)号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3月11日前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上街区××路××院××号房屋(产权证号:15××60),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侯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6月2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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