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6民初1026号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培迪,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置业)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星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培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亚星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欠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12,200元(自2020年12月20日起,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之后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上述款项暂合计21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90××××3477)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环××北、××南街西××房屋××套,房屋总价款2,054,65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624,650元,银行贷款1,430,000元。被告**已支付首付款214,650元,剩余410,000元购房款,被告**、***保证在2021年6月20日前分四次偿还。《补充协议》约定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所有未还款项提前到期,被告除应对欠款总额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外,原告可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欠款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现被告2020年12月20日应付的购房款100,000元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根据约定,被告**、***所欠购房款200,000元均已到期。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亚星置业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亚星置业开发的位于二七区环××北、××南街西云水居项目中的2幢32层3201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58.05平方米,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约定金额:624,650元,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2019-08-07,交纳比例:30.4%;约定金额:1,430,000元,付款方式:商业贷款,交纳比例:69.6%。
2019年7月31日,以亚星置业为甲方,**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购买云水居项目2号楼1单元32层01号商品房时,因自有资金周转困难短期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首付款,经双方协商,就首付分期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双方确认:乙方所购上述房屋总房价为2,054,650元人民币,乙方应付首付款624,650元人民币;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乙方已支付首付款214,650元人民币,下欠首付款410,000元人民币视为对甲方的欠款。2、对第1条所述欠款410,000元人民币,乙方保证在2021年6月20日前分4次偿还,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为: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欠款110,000元;在2020年6月20日之前偿还欠款100,000元;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欠款100,000元;在2021年6月20日之前偿还欠款100,000元。逾期偿还的,本人自愿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如乙方对上述第2条所述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有未还款项提前到期,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款、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支付未实现前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协议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作了约定。同日,**还向亚星置业出具《欠条》一份,对上述协议中所欠亚星置业款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确认,***在担保人处签字。
另查明,**与***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庭审中,亚星置业陈述**已向其支付欠款210,000元,剩余款项20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亚星置业购买商品房,因被告**不能按约定向原告亚星置业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410,000元,与原告亚星置业签订《补充协议》,对欠付购房首付款410,000元的还款时间进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亚星置业支付所欠款项。根据原告亚星置业陈述,被告**仅向其支付应付款项21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补充协议》及《欠条》对还款期限和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亚星置业有权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200,000元。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亚星置业主张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亚星置业主张的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请,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