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10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7220号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67126274937。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林、刘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杨森,男,汉族,199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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