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0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2225号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126274937。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1900581131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郑州市××路××街××号楼××单元××层××号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9005811313号)》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9348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郑州市××路××街××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1869667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按揭贷款。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首付款5616687元,之后为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担保合同》,向银行贷款130.8万元,按月还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购房款561667元,已经支付101667元,剩余欠款460000元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分六次予以清偿,其中第一期偿还70000元,剩余五期各偿还78000元,现被告仅偿还前两期欠款,2021年6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已到期的第三、四期购房欠款各78000元,被告仅偿还4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清偿。同时因被告不能正常偿还按揭贷款导致贷款银行在2021年9月划扣原告保证金7825.82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现经了解被告已经多期不还贷款,也无力偿还后续贷款。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视为违约,所有未还款项提前到期。任何一笔应还款项或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直接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三条第6款第(2)项约定,被告不能付清全部代偿款项,延迟超过30日的,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当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故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产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长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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