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柱、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柱、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翟晓晓(实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126274937。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林、楚佳楠,员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9840Q。
负责人: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男,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