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晟鑫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委托代理人:程家林,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作为,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晟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军强。
被执行人:新乡市昱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万仙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崔艳君。
被执行人:朱军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崔艳君,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谢连周,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刘爱琴,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作出的(2017)豫10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晟鑫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昱康置业有限公司、朱军强、崔艳君、刘爱琴、谢连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晟鑫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昱康置业有限公司、朱军强、崔艳君、刘爱琴、谢连周、***的银行存款52251755.57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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