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7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21日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作出(2022)赣0302财保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4********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04********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4********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