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办公大楼2栋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85DND5M。
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1幢1**10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C9A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名下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安源支行账号为1242********的账户及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账号为1036********的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并提供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东营销服务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名下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安源支行账号为1242********的账户及陕西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账号为1036********的账户内存款计人民币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