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05号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凤,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金额511,728.91元及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66,525元(计算时间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2月8日共计260天);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5月向安源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被告主动找到原告提出分期付款,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明确了被告欠款数额,第二条约定所有货款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付清,第五条约定对违反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021年6月9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3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不守信用,拒不履行还款协议。截止2021年12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1,728.9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合同履行地位于萍乡市××开发区,均不属于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在萍乡经济开发区,萍乡经济开发区的案件依法由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