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140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李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连,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57545J。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70,000元。
2020年1月6日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1,068,477.5元财产的冻结措施,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1,601,522.5元。
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1,601,522.5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1,601,522.5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