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解除保全申请系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解除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