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财保44号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510××××0295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提供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510××××0295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