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15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151号之二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村高塘湾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6X5L48N。 负责人:***。 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 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7元,减半收取计8778.5元,由原告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舸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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