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民事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1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140号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李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连,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57545J。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70,000元,并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2,67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文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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