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0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277517886。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凤,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依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作出(2021)赣03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支行账号为3510********的账户内银行存款600000元。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湘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支行账号为351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