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330号
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渔潭村渡头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