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终3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渔潭村渡头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8)浙7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其与***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次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负担3206元,***负担18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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