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与江海军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日期:

2019-03-19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72民初330号
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渔潭村渡头塘。
法定代表人:鲍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海军,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军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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