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执3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高塘岛乡渔潭村渡头塘。
法定代表人:鲍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耀,浙江浦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住所地:象山县高塘岛乡群英塘。
负责人:泮正来,该养殖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支付961263.66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尚应履行执行款961263.6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负责人泮正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19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山绿高水产品养殖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25执36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鸿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