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3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杨开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渔潭村渡头塘。
法定代表人:鲍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海军,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晶,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海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8)浙7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其与江海军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江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次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负担3206元,***负担18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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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向红
审判员 孔繁鸿
审判员 王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一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