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环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环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环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32012.9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3执11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