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503执1336号
被罚款人:罗坤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2018年5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