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3801号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