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209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硬长桥村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66元,减半收取608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诉讼费10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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