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2493号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祥(中国)高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祥(中国)高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祥(中国〉高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