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23
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8-31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浔执民字第97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培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97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暂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377181.5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977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