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3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2807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力勤。
原告***与被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于2019年7月18日对被告价值8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6元,减半收取608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诉讼费10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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