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503执1312号
被罚款人:程双喜,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双喜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双喜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程双喜罚款人民币2000元,限于2018年6月1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