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7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24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6728734102。法定代表人:徐臣喜,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款为87855元,案件受理费12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19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19年12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28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5月15日,本院委托五莲县法院协助查询***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五、2019年5月15日,本院委托五莲县法院协助查询***名下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2020年5月16日,五莲县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街头镇大洼村开具长期不在家的证明。
七、2020年5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0年5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徐臣喜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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