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8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7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6728734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互联网银行、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四、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五、2019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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