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2079号
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28734102。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航,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