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3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
法定代表人:徐臣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封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7执191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87007507101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81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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