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元丰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2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2671号
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阳市元丰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国庆,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江阴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国庆,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元丰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480元,由原告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霞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