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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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6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1财保58号
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28734102。
法定代表人:徐臣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鑫月,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97492.24元。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1197492.2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97492.2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华小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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