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28734102。
法定代表人:徐臣喜,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1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3月25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3月19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6日,经约谈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臣喜,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明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臣喜,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磊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豪